比较视野下中日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研究
 
字体:     日期:2017/6/1 9:45:42    wangfang/文    点击:2820

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快速发展,出现了很多教育质量问题,这些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对其进行评估。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处于探索完善阶段,而日本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评估体制,在比较视野下对中日高等教育评估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日高等教育评估的概况
(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概况
1985年,教育部在《关于开展高等工程教育评估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中,首次提出“建立高等教育评估制度”。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出台,明确了评估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它是实施高等教育评估的重要依据。2004年,我国成立了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它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开始走向正轨。2016年,我国将进行第二期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工作。
(二)日本高等教育评价的概况
1991年,日本文部省首次提出“自我评价”制度,大学纷纷建立自评委员会,制定评价内容和标准。2000年,日本政府为了弥补内部评估的不足,开始设立大学评价学位授予机构对日本高校进行客观评估。2004年开始实施第三方评价制度,日本所有的大学都必须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接受第三方评价。从此,日本形成了多元化的评估体制。
二、中日高等教育评估体系的比较
(一)中日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比较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主要由政府组织,大体分为四个层面:一是政府评估机构,如教育部高教司评估处和教育部教学评估中心;二是省市级评估机构,如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和江苏省评估院;三是高校,我国2000多所高校各自进行自我评估;四是社会评估机构,如全国教育评估协会和网大等近20个大学排名机构。
日本高等教育评价机构包括内部和外部两种。内部评估机构包括日本各高校。在日本,从法律上来说一个机构能否成为认证机构需要政府教育机关即文部科学省的审批。评估机构是联系政府、社会、高校等相关利益者的桥梁,在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中日高等教育评估主体的比较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是政府,与日本评估主体不同,政府负责督促和监督高校的评估工作。近年来,高校、市场和社会力量也加入到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中来,在客观上提高了高等教育的质量,但它们处于从属地位,依附于国家的管制,不具备社会中介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所以能发挥的保障作用极其有限。
日本是以自我评估为基础、以第三方评估为主体的多元化评估,是民间评估与政府评估相结合。日本高等教育评估形式包括四种:设置认可、高等院校自我评价、国立大学评价和认证评价,但这四种评估形式的评价主体各不相同。日本大学评价主体包括政府、准政府机构、专业团体、大学团体和社会各界。
(三)中日高等教育评估指标体系比较
中日高等教育评估指标体系不同,本文以两国官方评估指标体系为例进行比较。我国以普通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为例,日本以大学评估学位授予机构的标准为例,两者都具有代表性。日本大学的大学评估学位授予机构的标准包括:教育研究组织、财务状况等11个一级指标;一个选择性项目;30个详细的二级指标,如办学目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施大学财务监察等。我国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培养过程等6个一级指标;办学思路、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就业等24个二级指标,还有一个特色项目。
(四)中日高等教育评估过程比较
我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程序如下:首先,学校进行自评。各高校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自我评估,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其次,专家进校考察。在分析学校自评报告的基础上,专家组成员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对各指标及观测点的等级进行评估。最后,公布审议结果。
日本大学评估学位授予机构的评估流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正式评价前一年的6-7月,大学评估与学位授予机构对评估的形式、方法等进行说明。第二阶段:正式评价年度的7月至次年的1月,根据自评报告进行书面分析和访问调查,并形成评估结果方案。从日本评估程序可知,日本大学主动向各评估机构提出申请,并非政府强制,且评估考察程序灵活多变。
(五)中日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法规比较
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不少有关高等教育评估的政策法规,但大部分都是教育部的规章,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和强制性,所以出现制度执行力差,无法可依的现象。相比我国,日本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作后盾,如《大学设置基准》《国立学校设置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与日本各个阶段的评估相配套,使评估制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日本高等教育评估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社会评估中介机构,实现高等教育评估多元化
建立合理的社会中介评价体系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我国在进一步发挥大学自评、自建工作的同时,应该建立站在客观立场上的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等特点,它既能客观、独立的实施评估活动,又能将高校质量价值信息提供给社会各界。
(二)加强自我评估制度建设,完善评估体系
日本文部省在《大学设置基准》中,首次提出“自我评价”制度,“自我评价”制度在日本高等教育评估体系中担任重要角色。外部评估机构也要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再对高校进行评估,这样能够充分调动学校参与评估的积极性。我国应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强调自我评估的重要性,建立自我评估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高等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实现全方位评估
在我国,高等教育的评估指标体系不够健全,评估内容多集中于教学方面,其他方面涉及的较少。与我国相比,日本大学是全方位整体评估,评估指标体系较为全面,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学校有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每一个评价指标体系都是围绕着各学校的特点制定的,这种综合性的评估标准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四)加强高等教育评估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前提,日本高等教育评估的特征之一就是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其评估工作的制度保障。所以,我国要加强高等教育评估法律法规建设,明确评估的主体、内容、性质等,并赋予社会评估相应的法律地位,才能实现高等教育评估的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五)引入国际评估,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美国是认证评价制度的发祥地,日本为了学习欧美各国认证评估的优点,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了日本大学基准协会。引入国际评估,加强国际交流;有利于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提高教育质量,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使我国高等教育迈向国际化道路。
四、结语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正处于发展阶段,而日本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在比较的视野下,对中日高等教育评估制度进行研究,有利于学习和借鉴日本高等教育评估的经验,为高等教育评估提供法律保障。 

比较视野下中日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研究,《煤炭高等教育》,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