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法律制度构建的思路与框架
 
字体:     日期:2017/5/5 11:02:58    wangfang/文    点击:2397

    高等教育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为深化落实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高等教育评估法律制度的基础在于政府对高等教育评估是其法定职权;重心在于评估的独立性和公信力;亮点在于鼓励规范第三方评估的发展;突破和创新点在于评与管办的有效分离;逻辑进路应是政府与社会评估的系统化。

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
我国对高等教育开展评估活动已有20余年,高等教育评估政策、法规和体制机制建设取得很大进展,为建设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法律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本文所说的评估,包括评估、认证、评审、评价、审核等相近概念的总称。
(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制度
对高等教育进行评估是政府的法定权责。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方面的法律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职业教育法》。《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高等教育法》第44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90年,我国就颁布了第一部高等教育评估的法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高等教育评估的指导思想、性质、目的、任务、基本形式等,为后来高等教育评估实践的大发展奠定了法律制度基础。
(二)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法理释义
对于高等教育评估而言,《决定》作为政策文件,宏观上具备时代性、改革性价值取向,体现了教育改革的新理念和新思路,而从法的视野观察,其中的制度逻辑安排较为笼统,需要运用法的理念、法的制度以及法的技术来认真梳理,力争制度设计科学、执行有效。
   1.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之法理释义
政府对高等教育评估的权力由法律授予,有两种含义,一是“行政权的设定”,即由法律、法规直接授予行政主体某种行政权力;二是“行政权的转让”,即行政主体把自身所拥有的行政权力转授给别的主体。在管办评分离的背景下,政府对高等教育评估行政权的转让,法律上有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两种形式。
  2.《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之法律适用
《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为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教育部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关于确定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试点单位和试点任务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2016年共有包括本科教学评估在内等6个项目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试点。
与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不同,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首先是民事双务有偿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在法律上有两个考量:一是是否需要设定合同优益权。如将政府采购合同界定成行政合同,就要规定行政主体一方的合同优益权,若界定为民事合同就不应直接规定这种权利。二是诉讼机制的选择。在依公私法划分救济渠道的司法体制下,选择非行即民的诉讼机制。
二、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法律制度构建的理念和逻辑
从1994年至今,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高等教育评估作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和提高的主要手段,其重要性凸显,并随着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深化而越来越重要。
(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法律制度构建理念
   1.以共同治理为理念:国家主导社会多元主体参与
《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管办评分离不是为分离而分离,其价值取向是民主和科学。《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分离”简指分开,强调动态过程,与分立相比,其内涵更侧重于分割。公办为主、中央和省级政府统筹管理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基本体制,政府有管办评改革分离的主动权,管办评分离是促使政府更多使用评估作为治理的手段和工具。
  2.以评估独立性为基本要求:鼓励规范第三方评估发展
我国教育评估机构已有一定发展,评估机构从无到有,从有向优。随着政府主动打破对评估权力的垄断,政府不在体制内“分家”,在体制外“众包”,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等形式多样的专业评估机构有序竞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独立出具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法律制度构建逻辑进路
  1.行政法律框架内的管评分离
2014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出台《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提出“建立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的专业化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政府由评估的直接组织者向宏观指导和政策制定者转变。在教育系统体制内部,对于具有明显行政管理权和体现国家意志的评估项目上,评估权力的转让采取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的法律方式,并且由委托走向授权,由法律直接赋予评估机构评估的权力,并保障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
  2.民事法律框架内的管评分离
《决定》提出“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提出“培育和扶持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法律制度构建中要明晰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法律制度构建的框架
(一)高等教育评估法律制度体系
总体来说,现阶段我国对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立法缺乏统一的设计和整体的安排。对于高等教育评估的各项规定散见于《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单项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地方性法规对高等教育评估则几乎无涉及。从立法设计上,应鼓励各地方特别是第三方评估发展比较充分的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总结经验,着手地方高等教育评估的法规制度建设。应梳理近30年来高等教育评估法律制度的变迁,结合教育综合改革新要求,在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不断探索高等教育评估法律行为的新模式,从国家层面对高等教育评估提出指导性意见,待时机成熟,开展教育评估的专门立法工作。
(二)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法律内容构建
对于政府而言,对高等教育评估是其职权;对高校而言,开展自我评估是其义务。对评估机构而言,其法律主体资格和地位关系的不同决定着其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不同。高等教育评估法律制度构建的主要内容就在于,明确行政法律框架内的政府评估和民事法律框架内的社会机构评估的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行为和责任,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评估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法律制度构建的思路与框架,《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